邓华律师亲办案例
无证驾驶保险公司是否赔偿
来源:邓华律师
发布时间:2014-0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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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告无证驾驶摩托车与原告相向行驶的电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原告受伤。被告找保险公司理赔,对方提出不予理赔。经法庭调查得知交通事故当中被告的二轮摩托车在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且本次交通事故是保险公司承保期间,被保险人与实际使用人分离的事实并不影响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应承担理赔责任。

理由如下:第一,交强险目的是为了保障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依法得到赔偿,《道路交通安全法》(下称道交法)第76条规定的保险公司免责事由只有受害人故意一种,即事故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驾驶员无证驾驶、醉酒驾驶等情形均不是保险公司对受害人免赔的法定事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下称条例)第22条的规定和《道交法》第76条的规定一致,机动车驾驶人无证驾驶并不属于《道交法》和《条例》所规定的保险公司对受害人直接赔偿义务的免责事由。

第二,《道交法》第76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予以赔偿。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认赔偿责任。《条例》第21条第1款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该两条款确立了保险公司对保险事故承担无过错赔偿责任原则,且机动车方唯一的免责事由仅为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故不论交通事故当事人各方是否有过错及过错程度如何,保险公司应首先在责任限额内对受害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条例》第22条规定: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该规定是免除了无证或者醉酒驾驶的情况下发生交通事故时,保险公司对受害人财产损失的免责情形,但该条规定并未包括人身损害。即该规定并未否定在驾驶人无证驾驶的情况下保险公司可以对造成第三人人身损害应负的责任。且《条例》第21条对第三人范围及赔偿范围做出具体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从该条文字表述可以看出,《条例》对第三人的损失界定为人身损失和财产损失两部分,且将人身损失和财产损失并列分开表述,而第22条规定的免赔范围,仅用了“财产损失”的概念,更能体现出立法者的原意即免赔的部分只针对直接财产损失,而不包括人身受伤害受到的损失。第四,从当前司法实践来看,大多数法院的做法还是倾向于无证驾驶保险公司也应赔偿的观点。

综上,根据《道交法》第76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我们注意到原告的损失并未超出交强保险责任限额,即使原告有损失,也应当由被告保险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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